【法条】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业务范围的规定。

  (一)境内旅游

  本法所称境内旅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地区进行的旅游活动。

  (二)出境旅游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据此,出境旅游包括:一是中国内地居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二是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三是我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旅游;四是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

  (三)边境旅游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十条对边境地区居民往来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据此,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