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安排全程陪同领队或导游的规定。

  旅游服务中,领队、导游服务是其中重要内容。一是领队或导游是旅游合同履行的监督者。在旅游行程中,无论是地接社,还是酒店、餐饮等履行辅助人,都是组团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核心主体。组团社为保证这些主体能够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彼此之间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就需要委派代表其利益的人员随团督促和监督。二是领队或导游是旅游主体间关系的协调者。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众多,旅游关系复杂,如果没有组团社代表全程进行协调,旅游行程很难顺利推进,旅游服务质量也会大打折扣。此外,领队、导游的服务,对于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旅游的舒适性、便利性,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导游服务业务范围不同,目前我国通常把导游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景区导游。全程陪同导游(以下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社委派,作为其代表监督地接社和地方陪同导游(以下简称地陪)的服务,以使组团社接待计划得以按约实施,并为旅游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导游;地陪是指受地接社委派,作为其代表实施旅游行程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当地导游服务的导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