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领队执业资格的规定。

  我国出境旅游领队许可始于1996年。领队作为组团旅行社的代表,需要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语言、联络等相关服务,并协同、监督完成境外旅游接待安排,协调处理旅游突发事件,监督旅游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旅游的行为,防止旅游者滞留,对旅游行程安全、顺畅的完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领队的学历状况、语言能力、人际沟通、组织协调、安全保障、应急处理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认定,非常有必要,是领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决定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是对这一制度的具体化,本条规定在对这一制度进一步明确的基础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法明确了取得领队证的条件包括:

  (1)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是取得领队证的前提条件。领队的执业特点与全程陪同导游相类似,但要比导游有更高的学历、专业和语言能力等要求。如果领队没有取得导游证,没有从事过导游执业,对导游业务不了解,则可能导致对境外地接导游的监督、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权益的维护能力和经验不足。

  (2)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从业经历

  本法没有明确领队需要具备的具体学历、语言能力和从业经历要求,这需要下位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应的语言能力主要指领队所掌握的语言要与其所提供领队服务的出境国家或者地区的语种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