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景区流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旅游出游人数猛增,景区人满为患、交通拥堵,尤其是在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或旅游旺季。如2012年“十一”假期,故宫国庆期间一天接待游客数超18万人次,鼓浪屿景区每天10万多人上岛,华山景区万人滞留。这些现象也导致了种种问题:一是人数过多造成的拥挤和人员、设施、设备的超负荷运转,给旅游者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二是景观的过度利用,缺乏必要的休养生息,造成了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一些不可恢复的文物古迹等资源的安全隐患;二是景区接待服务水平大打折扣,旅游质量下降,旅游者观光游览效果大受影响,长此以往,无疑会影响到景区的对外形象和整个旅游业的社会效应。这些现象的发生,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游客数量多造成的。2011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达26.4亿人次,入境旅游人数1.35亿人次,A级旅游景区接待旅游人数25.54亿人次,平均每人到景区游览两次。另一方面,一些景区为了可观的眼前利益,在门票经济思维的支配下,只管开门纳客,来者不把,忽略了景区的接待能力、承载能力等情况。设计并执行好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资源的安全,是个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的制度。

  本法确立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几项责任:一是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最大承载量,即景区最多能够容纳旅游者的数:二是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网站,必要时还要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共媒体等途径公布最大承载量,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景区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做好各项预案,在旅游旺季时提前增加入手,配备力量,及时分析流量情况,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景区流量。四是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广而告之提醒旅游者,并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旅游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安全。目前,许多景区都采用电子检票系统,基本可以适时了解景区内的旅游者数量。此外,虽然本条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景区因改建、扩建、项目调整等,导致景区最大承载量增加或者减少时,应当向景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最大承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