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非法滞留、分团、脱团等情形时履行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报告义务的内容

  (一)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

  本条所说的旅游者,既包括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也包括入境旅游者和参加边境旅游的旅游者。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即在境内或者境外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非法滞留或者擅自分团、脱团的行为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性规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行为包括:一是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二是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未经允许分团、脱团;三是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四是随团入境的旅游者非法滞留或者未经允许分团、脱团。

  二、本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是旅游经营者

  本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是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者的旅游经营者。对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