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规定。

  违反合同约定就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具体到包价旅游合同上,除一般性违约外,有些为故意违约,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如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甚至甩团等,仅承担通常的违约、赔偿责任仍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需要法律予以特殊规定。另外,在实践中导致旅行社违约的情形各不相同,需要厘清责任。

  一、旅行社在一般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是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前提,是指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主要表现为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

  本条第一款中对旅行社在一般情形下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即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应当以旅游者在合理期限内请求且旅行社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具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通常为合理的服务项目的替代。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发现旅游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具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是指旅游者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以及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差价等。如果因旅行社违约导致旅游者食宿费用的增加,以及产生误工等费用的,也在此范围内。

  因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还可能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旅行社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行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这种情形在旅游行业中通常被称为甩团。甩团往往是由于旅游者拒绝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导游、领队未能从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所引起的,这种行为本身性质恶劣,有时会发生旅游者走失、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因此,本条规定了对旅行社的惩罚性赔偿。

  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如果旅行社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则不能认为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第二,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旅游者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是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经程序。#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