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对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违反相关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的不适当行为,可能导致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影响行程,致使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现障碍。个别旅游者缺乏整体观念,不遵守行程时间安排的,不打招呼擅自脱团不归的,违反目的地法律、法规或风俗习惯、禁忌被当地部门处理的,还有采取“霸机”、阻止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正常服务等不正当手段解决纠纷的,等等,都会造成团队无法按照行程计划顺利进行活动甚至滞留的后果,给旅行社和同团旅游者的利益带来损失。

  (二)对财产权的侵犯。包括对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在内的公私财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