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旅游安全关系着旅游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旅游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旅游安全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应急管理。由于旅游活动的流动性、异地性和环节多等特征,旅游安全保障存在涉及面广、管理头绪多等特点,任何一个部门都很难独自承担相应职责。加之,近年来国内外影响旅游安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旅游安全保障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了万名游客被困地震灾区、千名游客滞留海外的重大事件,引起了国务院和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因此,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并由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和合作,有利于加强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安全涉及饮食、卫生、消防、治安、交通、设施设备、游览场所、大型旅游活动等多个领域。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安全生产、食品卫生、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重大领域的法律法规。按照目前的安全管理体制,其安全监管责任分属多个部门。同时,需要由政府承担统筹监管责任,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抓好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因此,本法作了该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