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跨部门、跨地区违法行为督办义务,以及公告监督检查信息的规定。

  对旅游违法行为的查处,因其涉及领域较多,如果部门间不能实现有效的沟通,难以避免“一事多罚”情况的发生。此外,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的综合性、流动性,易造成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重复调查、重复取证,或所取证据不相一致等情形既浪费了行政资源,影响了行政效率,也影响到处罚的公正性而监督检查情况,特别是处罚结果不公开,不能很好地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社会教育功能;政府的具体执法行为失去了群众和舆论等外部监督,同样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也可能因为过于依赖内部监督而造成监督检查和处罚本身的不公平、不公正。上述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解决。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这是旅游法设定本规定的主要参考。理解本规定,重点有:一是旅游违法行为跨部门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只有政府能够承担起统筹各部门解决前述信息不畅通问题的责任;二是共享机制的具体方式可根据各地实际自由选择,法律上采取的是一种结果性规定,即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必须达到共享的效果,具体而言,至少应该包括共享信息的内容、信息共享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各部门在信息共享工作中的责任,等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办的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督办责任”,实际上是对机制建设提出的要求;同时,督办是一种全程督办,即贯穿从启动督办到处理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需要督办事项的提起部门和方式;政府接到督办建议后或主动督办时划分部门责任的原则;督办的形式及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