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二是导游、领队。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

  三、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

  (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本法第三十七条确立了导游执业许可制度,第三十九条确立了领队执业许可制度。同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由此可见,从事导游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从事领队活动应当取得领队证,未取得相关证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即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因此,没有经过旅行社委派带团的,即属违法。目前,旅行社在委派导游或领队带团时,都会开具正式的带团任务单,任务单上会标明团号、行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