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依照本法对旅游业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有关的景区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部门工作人员。

  二、执法主体

  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被追究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该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

  三、违法行为

  本条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涉及的三种构成行政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滥用职权主要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是行使职权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主要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