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地位的规定。

  国防与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兴衰、人民的荣辱休戚相关,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力量,又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雄厚的物质力量,不可能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但仅有物质力量,而人民缺乏应有的国防观念和爱国热情,缺乏强大的精神力量作支柱,即使有再雄厚的物质力量也难以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力量的对比不但是军力和经济力的对比,而且是人力和人心的对比。军力和经济力是要靠人去掌握的。”国防不等于单纯的军事力量,更不等于军队和武器装备的简单结合。战争也不单纯是敌对双方军队和武器装备的较量,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意志、信念、智慧的较量。建设和巩固强大的国防,不仅要有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更需要有为保卫祖国而战的全体公民。国防建设的实践表明,强烈的爱国主义品质,不怕流血牺牲的奉献精神,顽强的战斗意志,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必备的现代战争知识和强壮的体魄,这些制约战争胜负的重要要素不会生来具有,也不会一蹴而就。它必须通过和平时期在全民、全社会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国防教育才能培养起来。强国必先强民,强民必先强心。强大的国防必须建立在长期不懈地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