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相关职责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在国防教育法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当前和今后加强我国的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有着特殊的意义。

  要抓好全民国防教育,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加强统一的组织领导,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广泛地动员和组织起来,这是各地开展国防教育总结的一条重要经验。但在制定国防教育法之前,从国家的层面看,虽然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但应由哪一个机构具体承担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就使得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民国防教育的各项工作无法落实,影响了全国国防教育的健康发展。由于这个问题与我国国防教育今后的发展关系重大,在起草国防教育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呼声最为强烈,意见最为集中。因而,也成为国防教育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个制约国防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酝酿磋商后,国防教育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这项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也就是说,通过这项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具体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上的主体资格,解决了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从无到有的问题。这为今后加强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第二,作为国家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必须能够胜任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国防教育的工作。国防教育是一项全民、全社会参与的宏大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工作上的独立性,能够把党、政、军机关各有关部门,工、青、妇各有关团体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完成好党和国家赋予的任务。

  第三,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这是根据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客观要求提炼和归纳的。要切实履行好国防教育法赋予的这四项基本职能,需要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结合国防教育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