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实施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是国防教育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表彰和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国防教育,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应当是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所谓“突出贡献”一般是指在进行综合性的国防教育工作或者完成单项国防教育任务中,做出大家公认的显著成绩或者做出有益于国防教育的重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