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 ,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为什么要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作出规定?首先,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就是向居民、村民宣传国家的各项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而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向公民宣传国家的国防政策和国防法律法规,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因此,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是国家法律在创设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时,赋予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法定职责。其次,国防教育是全民的教育,是所有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组织的构成单位和重要成员。这就决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不仅应当参与全民国防教育,履行作为社会组织应尽的责任,而且能够在全社会的国防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