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思想文化宣传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原则要求。在我国,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这些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从党和国家赋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看,向公民普及和宣传国防知识,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是它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国防教育是一项覆盖全社会的教育活动,它不仅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也要求党和国家的思想文化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重要作用,创造浓厚的爱国、爱党、爱军、爱社会主义的社会氛围。思想文化宣传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在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应当明确各自的任务和分工,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国防知识,宣传国防精神,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根据当前国防教育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文化、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防教育题材的选材和创作工作,要多出思想性和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和感染力,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优秀作品;大众传播媒体要加强国防时事的宣传,突出对国家安全形势、国防政策和国防领域中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增加国防教育优秀节目和作品的播放。近两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国防教育网站,登载和发布国防教育信息,向人民群众宣传国防知识,这是一种新的国防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根据国防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使其健康地发展。

  在宣传和普及国防教育活动中,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把普及国防教育同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起来,使国防教育贴近人民群众,贴近社会生活,增强国防教育对公众的吸引力、感染力,使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中受到生动深刻的国防教育。

  本条第二款对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设区的市”是指较大的市;“报刊”主要是指综合性的报纸和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