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预算经费是指列入国家预算,收入有稳定来源、支出有规定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家对预算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包干、收支挂钩、权责结合、事权与财权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这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也称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组织的总称,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经费使用方面的共同特征是:本身没有生产经营收入,而是每年列入预算经费,由国家实行财政拨款维持其正常工作和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的财政预算体制是: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当首先列入本单位预算,经所在部门预算直至政府预算通过后,由国家财政拨款,保障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公司等,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