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及收集和保护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规划、建设和管理国防教育基地,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保障的职责。要发挥国防教育基地在国防教育中的作用,规划是前提,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保障是原则。本款规定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每个地方需要建立国防教育基地的种类、数量、规模、布局等,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不论采取计划内宏观调控方式,还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都应当立足当地国防教育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从国防教育今后的发展看,革命领袖和先烈的旧居、革命烈士陵园、军事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战斗遗址遗迹、军事训练基地和展示国防科技成果园区的建设,应当成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的重点。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国防教育基地是国家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设施,其建设不是哪一个机构、哪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而需要各有关部门、各个方面积极配合。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防教育基地建设上发挥好统筹协调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由政府财政拨款,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职责明确由某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承建;二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自筹经费,自建或者合建;三是由地方单位与当地驻军联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的建设模式,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管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在短时期内还很难一步到位。因此,立足于现有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就显得非常重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防教育法对建设国防教育基地提出的5项条件,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统一管理,准确把握国防教育基地的发展方向。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基地管理中的经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民政、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抓好国防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