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国防教育大纲、编写国防教育教材的规定。

  国防教育大纲是国家组织实施全民国防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它直接关系到全民国防教育的质量、发展水平和各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国防教育法调整和规范的是全民国防教育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它不可能全面规定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接受国防教育的具体标准、要求和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防教育大纲又是落实国防教育法的实施细则,是具体指导全国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文件。本条第一款关于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有二层含义:一是全民国防教育应当使用统一的教育大纲。这是因为,全民国防教育是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的,是服从服务于国防需要的,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可以使大纲所规范的各项内容更好地体现国防建设对全民国防教育的总体要求,使全国各地在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工作中,形成一盘棋,更好地反映和维护国防的整体利益,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长远发展。二是国防教育大纲应当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这样规定与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地位和职能是相适应的。本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是其依法履行职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