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选拔国防教育教员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负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的职责;二是选拔国防教育教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

  国防教育师资是指担负国防教育任务的专职和兼职人员。能够成为国防教育师资的,既可以是国防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军队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也可以是离退休干部及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教员的人员。国防教育师资的范围相对比较广泛,主要是由于国防教育对象的多类别、多层次的特点所决定的。

  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一个前提,也是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因此,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的职责,抓好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本条第三款规定,“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这是从思想、知识和技能三个方面规定了选拔国防教育教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