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具体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军队、武警部队有义务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军事部门和各级人武部在全民国防教育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除以主要精力抓好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外,还应积极给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军队、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中,具有自身优势,应当起到骨干作用和示范作用,积极协助地方做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二是军队、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既要保证部队完成自身担负的任务,又能使其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做到二者兼顾。一方面,地方开展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可以向当地驻军提出予以支持和协助的需求;另一方面,军队、武警部队在不影响完成正常战备、执勤、训练任务和保密的前提下,尽其所能地为地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在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工作上,需要军地双方相互支持和理解。三是军队、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主要方式是选派军事教员和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这是军队、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最大的优势,也是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最缺少、最需要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