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证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国防法和本法专门对国防教育经费保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国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国防教育经费的投入,为国防教育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法依据国防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防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这里所讲的“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的上述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本条规定的处罚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负有掌管国防教育经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的“主管人员”,是指可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防教育经费的人员,主要由领导人员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管理国防教育经费的有关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