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证国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国防教育活动的良好秩序,维护国防教育应有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是公民支持和参加国防建设应尽的义务。由于国防教育涉及面广,举办活动大多在公共场所进行,参与人员数量多,如果不法分子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不仅严重妨碍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破坏国防教育的庄严气氛,而且也容易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近些年来,随着各地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国防教育活动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打着“国防教育”的幌子,借机进行诈骗;有的还以兴建“国防教育基地”、“国防娱乐园”为名,非法出售、出租、出借、买卖和展示军事装备、设施、制式服装等,造成恶劣影响。例如,1999年6月23日,团中央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向全国新闻界发表声明,揭露“‘99'暑假全国少年军事夏令营”是一起盗用该中心名义的欺诈行为,提请各有关学校、少先队组织提高警惕,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暑假活动非法牟利。再如,湖北省某县一名乡村中医以“湖北省鄂东特种学校”和“鄂东青少年军校”两块招牌为幌子,10天之内就在省内外骗招200多名学生,获取了大量钱财,这个非法办学机构还伪造了“中央军委首长接见学校师生”的假照片,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现象在《国防教育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必须引起重视,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打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拘留、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