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

  要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一点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应有之义就是要重视教育,通过教育产出更多的知识和人才。要振兴教育,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发展很快,1986年制定了义务教育法,1993年制定了教师法,1995年制定了教育法,1996年制定了职业教育法,1998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2002年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教育法,是有关基础教育的根本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历史新阶段,使我国的义务教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广和普及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过去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第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第三,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第四,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第五,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学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第六,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等。原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要适应新形势,解决上述新问题就必须对义务教育法进行调整,做出修订。由于义务教育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义务教育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修订义务教育法,理顺义务教育中的各种关系,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领域中的新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

  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2年8月至2004年6月,为研究起草阶段。教育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修订稿,于2004年6月底将修订送审稿呈报国务院。第二阶段是2004年6月至2006年1月,为国务院审查提出议案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修订送审稿后,立即送财政部等37个中央单位以及上海等47个地方政府征求意见,多次针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2005年6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向近年来就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提出过议案、提案的571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56个中央单位、68个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专门就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级统筹问题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并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阶段是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公布阶段。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列入议程,教育部部长周济受国务院委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随后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修改意见。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议期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6月29日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