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入学年龄及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和休学的规定。

  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了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本次义务教育法修改继续保留了这个入学年龄的规定。为什么要规定6周岁为人学年龄?据科学家研究分析,6周岁时,大脑已从出生婴儿的350克,生长到1200克,达到成人脑重量的90%,智力发展水平已达到17岁智力发展水平的70%。在知觉方面不仅对形状、颜色、大小能作判断,而且对数字和文字的判断能力已发育良好,记忆力迅速发展,具有一定的概念能力和简单运算能力,并有一定的自制力。这个年龄的儿童,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方面的发育,都已为入学进行正规学习准备了条件,因此,这个年龄是孩子入学的最佳年龄。但是也应当说明,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小学的入学年龄为7周岁。如要求在短期内全部过渡到6周岁入学,师资、校舍、设备和经费等条件都不具备。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更大。因此本条还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2款是关于达到入学年龄儿童的两种特殊情况——延缓入学和休学。延缓入学是指适龄的儿童、少年在达到入学年龄时因患有暂时不宜到学校学习的疾病,如患传染病或者正处于疾病的治疗期、恢复期,或者有其他一时难以解决的困难而不能按时入学,需要推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