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设置规划的规定。

  一、学校设置规划

  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有利于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一)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主体

  本法第7条对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教育实施工作。由此确立了以县级以上政府为主的三级管理体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这里不包括国务院和乡、镇地方人民政府。

  (二)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原则

  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不能脱离当地学生的实际情况;坚持统筹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均衡原则,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方便学生入学,减少择校。

  (三)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需要考虑的因素

  学校设置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就要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情况和地理、环境、交通、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并运用数学、统计等方法对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量化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对学校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和调整。

  二、设置学校与新建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居民区是指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域。一般居民区有以下特点:(1)有一定规模,占据某一特定区域;(2)人口密度大;(3)人口构成复杂,包括老年、青年、少年、儿童各个年龄段的人口;(4)居民生活配套设施较为齐全。 新建居民区的建设往往要考虑到配套设施的建设,如学校、医院等。同步建设原则是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同步进行。设置学校与新建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有以下优点:(1)统筹安排,合理布局;(2)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3)缩短建设周期,防止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