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规定。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强制标准冠以“GB”。推荐标准冠以“GB/T”。

  城市规划法第30~32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负责签署选址意见书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其中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S0280—98)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义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规定,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2.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