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置寄宿制学校的规定。

  寄宿制中小学校分为全寄宿制和半寄宿制两种。全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食宿全部在学校,生源覆盖面相对较广;半寄宿制中小学学生不完全在学校食宿,招生范围相对集中。寄宿制学校主要解决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这类情况比较多。

  一、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建立健全合理、规范、科学的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制度,可以保证民族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和基础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招生以农村、牧区、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要生源对象,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招生办法。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执行国家的课程方案,高寒山区、牧区可根据当地气候等客观条件,适当调整教学时节;学校授课时数和节假日,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确定,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停课或放假。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教育中实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简称“双语”)授课。目前,已经建立起了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年报制度。教育部、国家民委对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进行评估检查,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二、农村寄宿制学校

  我国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在一些高山、高原、高寒及牧区、半农半牧区和荒漠地区,80%左右的初中生、50%左右的小学生需要寄宿。为了保证西部地区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