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

  一、严重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为几种情况。包括:(1)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理和教育。(2)工读学校。工读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3)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4)治安处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三、工读学校

  1955年,我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在北京海淀区建成。20世纪90年代以前,工读学校主要接收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通过半工半读使其转变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现阶段,工读学校被定位为义务教育的有益补充,主要职责是接纳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工读教育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适龄少年违法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资料显示,我国工读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教育挽救的成功率一般都在80%以上,不少高达90%以上。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工读学校由教育部门主管,公安部门配合管理。工读学校的办学方针有16个字:“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

  工读学校有以下特征:(1)教育对象有严重不良行为。(2)工读学校是一种有一定约束力的严格教育。对工读生以道德品质教育为主,着眼于转化学生的思想,并采用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

  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教育,使其形成守法意识、养成守法习惯、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成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用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