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的规定。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普惠性。本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同样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他们同样属于义务教育的对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有助于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尚不成熟、责任能力不完备且易于教化等特点,成为现代各国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普遍予以从宽处理的特殊对象。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特殊待遇,表现在:(1)明确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况下才应当负刑事责任。(2)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即一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得判处死刑,即不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判处死刑,包括不得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从1997年以来,中国未成年犯的数量开始出现反弹,并逐年攀升,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分别占在押未成年犯犯罪总数的64.4%、11.3%,占全部犯罪类型的七成以上。2005年各级法院依法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上升19.1%。在各类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升幅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