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和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规定。

  (一)学校均衡发展的概念和分类

  本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学校均衡发展是指在同一地区内,通过缩小区域基础教育发展差异与同一地区不同学校的办学水平差异,从而不仅促进地区发展的和谐状态,而且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学校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同一所学校内,应缩小不同班级间的教育差异。

  学校均衡发展包括两个方面:(1)校际均衡发展;(2)校内均衡发展。

  (二)校际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我国办学条件的基本情况是:从全国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总体状况来看,主要进展是:(1)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增长率农村高于城市,生均拨款的城乡之比有所缩小;(2)农村校舍增长较快,大部分省生均校舍面积城乡基本相近;(3)教师学历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城乡间、地区间差距较小;(4)全国农村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水平有较大提高,城乡差距有所缩小。主要问题是:(1)生均拨款水平,中、西部地区过低,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水平,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依然较低,城乡间、地区间差距均较大;(3)义务教育学校的中级及以上职务教师比例,城乡间、地区间差距较大。从省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状况来看,主要进展是:(1)生均预算内事业费差距缩小;(2)教师学历合格率差距进一步缩小;(3)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大部分省的城乡基本相近,县际差距缩小。主要问题是:(1)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县际差距较大;(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差距明显,三分之一以上省的差距还有所扩大;(3)中级及以上职务教师比例的差距较大。

  近年来各地义务教育事业都有了普遍的提高和发展,但发展的差异性也进一步凸现。产生这些新问题的原因在于:(1)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在教育领域的反映;(2)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尚不完善;(3)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评估、指导体系不完善:(4)一些地方在制定教育政策措施、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时,往往注重锦上添花,忽视雪中送炭,个别地方甚至把建设所谓“窗口学校”作为政绩工程。

  促进校际均衡,应当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要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教育专项奖金的转移支付力度等。

  (2)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为适应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地先后兴建了一些“重点学校”,其目的是利用当时有限的教育资源,集中培养一些拔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