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规定。

  学校周边秩序的混乱将直接危及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开展。近些年来,发生过一些重大案件。如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造成292人住院治疗。2005年11月14日,李孝波驾驶一辆货车从黎城县沿汾屯公路去往沁源县,路过沁源县郭道镇时,由于疲劳驾驶李孝波驾车失控,冲进正在公路上跑操的沁源二中学生队伍中,造成21名师生遇难。

  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有关部门包括教育、公安、卫生、质检、建设、工商等部门。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等。督促中小学校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小学生要佩戴反光小黄帽,学校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形成小学生每天排路队上下学的制度。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2005年《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规定,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2)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3)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4)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2次。(5)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6)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