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师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规定。

  教师是教育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体。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系统的规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教师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教育法第33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通过课程、考试和评价、教材教法、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课外活动、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活动,集中地、具体地体现教育的要求。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责。因此,教师应珍惜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去,积极投入到教学改革和实验的事业中去,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无私地贡献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量。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2)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3)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看法。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教师的一项主导性权利,是评价教师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教师有权根据各个学生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学习、品德、社会活动、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的这项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权和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工资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本法第4章也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教师民主管理权的体现。这样规定,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优化学校的管理体制,并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剥夺教师的这项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本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组织教师的培训。这是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和科技的需要,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不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所应当履行的责任。教师必须依法“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种约束的目的在于促使教师忠实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教育法第32条规定,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