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在这里,发展教师教育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法第7条对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由此确立了以县级以上政府为主的三级管理体制。根据本条规定,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这里不包括国务院和乡、镇人民政府。

  发展教育事业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师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着许多新的重大变化。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激烈竞争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我国教师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教育的改革发展,也对教师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中小学教师供求关系正在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失衡,教师教育也面临着从满足数量需求向质量提高的重大转变。因此,教师的培养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50多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独立定向型的教师培养体系。近年来,我国虽然对师范院校的层次和布局做了一定的调整,但到2002年我国依然拥有183所高等师范院校和383所中等师范学校。这一庞大的中小学教师培养体系是中国基础教育得以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

  此外,我国教师培养体系还包括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分省级教育学院和市级教育学院,主要承担高中教师和初中教师的培训任务。教师进修学校主要承担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的在职培训任务。从其办学体制来看,省办本科教育学院,市办专科教育学院,县办教师进修学校,均是独立定向型的教师培养模式。

  “教师教育”是对教师培养和培训的统称,是一种培养师资的专业性教育,包括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具体是指在终身教育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整体考虑,体现了对教师教育的连续性、可发展性、整体性。

  在我国,教师专业发育还不够成熟。一方面,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性不够强,专业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不高;另一方面,教师的劳动成果要通过学生知识、能力、个性品质等诸方面素质的提高来实现,不容易看到成败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改革、加强和发展教师教育来促进教师专业的发展,加快教师专业化进程,提高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教师教育主要是指优化教师教育体系的结构、开放教师教育体系、扩大高等师范教育规模、提高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加强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师资保证,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教师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已经进入一个历史性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充分认识发展教师教育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以教师专业化为指导,以教育改革为突破口,以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实现新时期教师教育的战略性转变,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教育事业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p#分页标题#e#

  本条第2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这是由我国现有的国情决定的。

  由于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近几年来,中小学生“择校问题”在不少城市变得突出起来,由“择校”而引发的“高收费”、“乱收费”现象也变得越来越严重。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供求关系失衡所致。同一地区学校间的差距过大,事实上提供的学校满足不了部分学生及家长的要求,造成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条件上的不平等,使其心理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