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和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方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本条具体说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和培养目标,仍然是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所谓德育,就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所谓智育,就是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的一种教育活动。所谓体育,就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增强体质并强健精神的一种教育活动。所谓美育,又称“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是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和鉴赏美,以及表达美、创造美的能力的一种教育活动。

  一、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

  教学过程是指学生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掌握系统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能力,增强体质,并形成一定思想品德的过程。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如下: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统一的规律;掌握知识与发展智力相统一的规律;掌握知识与提高思想品德相统一的规律;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统一的规律;教师指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的规律等。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这在义务教育阶段,对于我们研究利用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素质教育的内涵与特征

  素质教育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初提出素质教育的命题主要是针对应试教育弊端,但是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素质教育的认识不断深化,素质教育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拓展。今天人们通常把素质教育理解为一种旨在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教育,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美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