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科书编写原则的规定。

  一、课程改革与课程标准

  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教科书编写的总的指导准则。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它反映了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情感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且规定了各门课程的目标、要求、内容评价及建议。在新一轮课程改革过程中,课程设置的原则和课程标准的体系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教科书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新的课程标准编写。

  以2001年6月8日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为标志,我国正式启动建国以来第8次课程改革,也是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的一次。2001年11月19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中规定,义务教育课程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均衡设置课程。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的现象,增设综合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3)加强课程的选择性。国家通过设置供选择的分科或综合课程,提供各门课程课时的弹性比例和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的空间,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鼓励各地发挥创造性,办出有特色的学校。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要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央调控机制,强调国家课程计划的严肃性与正统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确保国家课程在地方和学校一级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将一部分课程权力下放到地方和学校,明确其权力和责任,从而形成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并存的局面,使课程更加适合地方和学校的具体教育教学情境。

  二、对教科书内容的要求

  教科书的编写在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符合课程标准的同时,还应当内容精简、经济实用、保证质量。教科书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必须有较高的质量要求。教科书内容应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求尽可能地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负担。教科书应该经济实用,是从质量和价格上对教科书给予双重要求,毕竟我国目前阶段不能为所有孩子免费提供教科书,应当从经济上考虑减轻学生家长的购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