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科书审定方面的规定。

  从教科书的审查制度方面来看,全球教科书的出版审查不外乎两种方式,即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欧美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对教科书采用事后审查方式。为了促进教科书编写质量的提高,实现教科书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要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而且本条规定了“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由此可见我国的教科书审定是实行事先审查的方式。

  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在第31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同样的,本法授权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科书的审定办法。

  2001年6月7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教科书审定制度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叙述如下(并与美国做比较):

  美国教科书的审查批准权在各州的地方政府。新教科书的审定一般由州教育行政机构委任专门委员会负责。政府在委任的时候要做好检查工作,保证教科书选择委员会一定要具备可信赖的专业教育人员。以加州为例,其教育委员会依靠具有专业能力的“课程发展和补充教科书委员会”,对教科书进行检查。审定合格的教科书则经由州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编制成教科书目录表并公布于众。

  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教科书审定的主体是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与此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有相应的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称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两者的职责范围(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前者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后者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或者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也可以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