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科书价格的规定。

  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是这次修改义务教育法过程中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其中教科书价格问题尤为引人注目。

  出版发行教科书的利润如何?据统计,我国出版业50%以上的产值来自教科书,教科书的利润率更是高出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目前我国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就有2.2亿人,庞大的学生队伍形成了巨额的市场需求。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益递减”理论,企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后增产部分的利润率应是递减的,但对于中小学教科书来说却是个例外。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教科书价格持续上涨,教科书出版发行连续几年名列十大暴利行业。教科书的利润高出正常的标准,有关部门期望在出版发行环节引进更多的市场竞争。多年来由“人教版”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编教科书一统天下的局面目前已发生变革,有40家出版社获得中小学新课标教科书出版权,但出版社为推广新教科书,大都会支出数额不小的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反而增加了教科书的成本,并提高了教科书的价格。正如医药行业有数千家竞争激烈的生产企业,且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降价通知,但并没能遏制住药价虚高问题一样,教科书的发行和药品的销售具有同样的性质,也就是消费者无“权”选择,教科书的使用权仍然掌握在某一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手中,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有记者在山西、广西、江西、四川等地调查发现,目前购置教科书的回扣比例,一般为15%和25%,有的高达30%。最近,山西临县新华书店原经理高生荣因犯贪污罪等多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而高生荣贪污截留的1100多万元,就跟所谓教科书发行的“潜规则”有关,即名义上是发行费,实际是图书回扣。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教科书价格的监控,以期达到压缩教科书利润空间、还利于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