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释义】

  本条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制定做了规定。

  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四大部分:人员经费支出(教职员工工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大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公用经费支出。

  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即指维持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公共使用的经费。其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如教学用品用具费、纸张材料费、印刷费等)、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

  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而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等,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购置支出。

  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如招待费、培训费等支出。人员经费和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即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下文简称“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平均分摊到每个义务教育学生身上的费用。

  本条第1款对国家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制定做了规定。

  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目的在于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一直以来,由于国家对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方面做出统一规范的条件不够成熟,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状况一直不稳定,资金落实不到位,这导致一些地方和学校的办学,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出现起伏。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事业获得了迅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投入更加规范化,亟需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国家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同时这也给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设定了一项义务。目前,在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投入中,公用经费是最薄弱的环节。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主要靠收取学杂费支撑,财政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公用经费投入,许多农村中小学的运转十分困难。而且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差异很大,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目前正在进行的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把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提出了从2006年至2010年分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由中央适时制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款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定国家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差距,促进教育的公平。这就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国家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因为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体制改革的很多方面都要以该标准为参照依据。#p#分页标题#e#

  依据本款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适时地对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调整。从原国家教委1992年发布的《普通中小学公用经费实物消耗定额》所列的物资消耗的品种来看,随着教学内容的增加,品种逐步增加;从所消耗物品的价值看,是年级越高,价值越高。此外,随着教学手段的进步,耗费的需求也就越大。由此可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学校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实际需要也会越来越大,这必然会加大生均公用经费的支出。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适时地对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调整。

  本条第2款对地方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制定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