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的规定。

  一、进一步强化中央政府经费投入的责任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负有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责任。但是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和省一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约占义务教育总经费的2%和11%,其余87%落在财力最为薄弱的县级政府头上。这样一来,中央和省级财政责任虚化,而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通过杂费和其他项目的收费获取资金,以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因此,这次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明确国家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实现真正全额免费的义务教育。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基础教育经费基本上由政府承担。许多发达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的投入比例做了硬性的规定。如德国规定联邦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占到义务教育经费总额的10%左右,州政府占65%以上,州以下政府占20%以上。在维持经费水平的基本标准方面,美国和日本分别有教育经费法和教育基本法作保障。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学区分担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初中等教育公共经费的比例分别稳定在7%—8%、48%和45%。在日本,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分担了50%的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中央分担的比例高达政府义务教育总经费的23%,其余77%由地方两级政府各负担一半。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十一五”规划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从2006年至2010年,我国将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