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拨付,专门用于解决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特定问题的资金。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存在着资金不足、师资不足、办学条件差等诸多问题。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来解决这些地区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是国家加大教育投入、发展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扶持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对于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通过政策倾斜,从财政经济上扶持、帮助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是中央一贯的方针。早在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中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指出,农村小学的校舍修建和课桌凳的购置,国家酌情给以补助。一直以来,中央拨给的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等,地方都从中划出一部分用于这类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在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时,在资金、物资、人员培训等方面对于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并予以优先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综合转移支付对农牧区、山区和边疆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给予支持;民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费税改革和取消农村教育查账附加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增拨了许多种类的教育专款。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用于扶持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还有:

  (1)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2]41号),国家设立专项资金,从2001年至2005年实施了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主要投于2000年底尚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对未通过“普九”验收的人口在10万以下、集中分布的“小少”民族和西部地区省份予以倾斜。西部省份省财政按照与中央专款0.5: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不配套。中部省份按照与中央专款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教财(2003]5号)的规定,我国从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工程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集中解决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问题,并坚持向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