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于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实施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而刑罚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构成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一、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

  对于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4条规定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超越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去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行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利用职权指令学校选用某一版本的教科书等都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玩忽职守#p#分页标题#e#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对义务教育工作放松管理,发现有适龄儿童不上学也不去做工作,不动员其父母依法送孩子入学,对学生中途辍学也不管不问,漠然视之,放任自流;对学校存在的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不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