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收杂费的具体实施问题的规定。

  本法第2条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本条又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删去这一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2007年即可做到。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从今年起用2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今后5年国家财政新增义务教育经费累计将达到218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