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举办民办教育的学校可以是实施学历教育的,也可以是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是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也可以实施义务教育。从理论上讲,义务教育应当是国家举办的、强制的、免费的教育。但是法律也规定了民办教育也可以举办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