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开始实施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生效时间,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实行。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的日期。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

  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生效形式,即法律的施行时间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以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例,该法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本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即企业破产法从1986年12月2日通过后,要到1988年11月1日起才试行。这样的法律实施日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制建设刚刚恢复时期多一些,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90年代以后,这样的情况就不多了。

  我国的法律大多数采用第二种方式,如刑法、行政诉讼法、教育法等。本法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即明确规定法律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