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释义】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的规定。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是对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存有剩余财产,还涉及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