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释义】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的规定。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是对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存有剩余财产,还涉及分配的问题。
公布日期:2013-12-06施行日期:2013-12-0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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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12-06
施行日期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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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条】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释义】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的规定。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是对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存有剩余财产,还涉及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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