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释义】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后需办理的手续的规定。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是审批机关颁发给民办学校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且审批机关准予其设立的证明文件。民办学校的印章是证明载有印章的文件是由印章所示的民办学校出具的。登记是民办学校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并证明其合法存在的法定手续。办学许可证、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都是证明民办学校存在的证明。
公布日期:2013-12-06施行日期:2013-12-0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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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12-06
施行日期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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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条】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释义】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后需办理的手续的规定。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是审批机关颁发给民办学校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且审批机关准予其设立的证明文件。民办学校的印章是证明载有印章的文件是由印章所示的民办学校出具的。登记是民办学校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并证明其合法存在的法定手续。办学许可证、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都是证明民办学校存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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