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的规定。

  随着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对外教育合作日益增多,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到中国境内合作办学。《教育法》第83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所办学校以中国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另一种情况是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所办学校以外国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这种学校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学校。由于教育有很多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涉及如何培养人才和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因此,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到中国境内办学时,对于以中国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办学形式必须有所限制,即要求采取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而对于纯粹以境外受教育者为招生对象的学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则可以在中国境内单独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