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同。《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于同日公布,但施行日期则始于2003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之所以在公布以后9个月才施行,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对这部法律需要一个宣传普及的过程。民办教育在全国各地得到很大发展,但一直缺乏一部正式的国家法律予以规范,所以在法律公布后需一段时间在全社会特别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之间进行宣传。而且,《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一些十分复杂、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律虽然作出了规定,但需要一段时间学习和理解,以便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能够正确掌握立法意图,统一认识。二是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不少内容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而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需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