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的规定。

  设立民办学校,需要资金、场地、教师和管理人员,特别是设立高等学校,要求比较高,事先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周期比较长。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了方便设立民办学校,降低设立民办学校的各种风险,法律规定了筹设程序。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它是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1.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阐明拟举办的学校是否属于或者基本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投资人是否要求产权、回报和收回投资。这些内容十分重要,因为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同,设立的程序有一定的差别,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也有一定的区别,举办者的陈述和设想是在成立之初判定其性质的重要依据。2.举办者的情况,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举办学校。3.办学设想,打算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招收什么样的学生;是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技能培训;未来的招生规模有多大,发展前景如何;是举办高等学校,还是中学、小学或学前教育;是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或者远程教育(函授、网络教学)。4.办学条件,如何达到和保证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5.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的名称、组成及其权限,执行机构或者人员的权限,法定代表人的确定。6.经费来源与使用,包括举办者的先期投入,募款数额,收费标准,教师工资福利标准,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购置与租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料。本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证明符合上述法律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的地址和资格证明文件,如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者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住址等材料。对于举办者的学历、资历、职称、品行、无犯罪记录以及法人的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资产规模等证明材料,法律没有硬性要求提供,但如果举办者提供这些资料,对审批是有益的。审批机关可以鼓励举办者提供更为具体的详细材料。需要说明的是,本法没有规定举办者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